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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取暖空置费”该不该向居民收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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栗春国媒体自由撰稿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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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1-27 04:10 来自甘肃 酒泉
又到供暖季。北方城市灯火通明,却有许多窗户始终漆黑。这些空置房的业主今年依然收到缴费通知——即使无人居住,仍需缴纳30%的空置费。

这笔钱交得实在憋屈。热损耗成本不该由居民承担。供暖公司总说管道热损耗是收费理由。可热损耗是运营成本,就像超市的电费不会让没购物的顾客分摊。更讽刺的是,如果邻居家的热量传到你家,难道还要为别人的温暖买单?

暖气空置费收取,居民反对声一浪高过一浪,现阶段许多城市都已取消,通过财政补贴来解决供暖企业经费不足问题,受到广大市民高度称赞。曾经我写过一篇网评 ,“暖气空置费收取有违立法精神”,短短两天,关注两达到80万人之多,后来不知被谁删除?

我的论述也是根据国家《立法法》第五条的原则;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,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,强调立法权源于人民、服务于人民。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,但法条明确以“人民”为立法意志的直接主体。

还有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”第二条规定;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

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应当遵守本法;本法未作规定的,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国家采取措施,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,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以上两项法律都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,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,他的立法效率远远高于省市地方立法,如果地方立法和全国人大立法相冲突,根据”上位法”的基本原则,必须服从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。依据‌《立法法》,我国法律效力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:宪法。法律(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)。行政法规(‌国务院制定)。地方性法规(‌省级、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)。‌规章(‌部门规章、‌地方政府规章)。‌‌3‌‌5 ,例如,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,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优先适用。‌‌

每一项工作都需要着眼长远、系统推进。唯有将供暖工作纳入城市治理的整体框架,才能跳出“年年供暖年年都有人愁”的怪圈,构建起可持续的供暖保障体系。民生无小事,枝叶总关情。供暖温度是民生工作的“试金石”,当群众家中的温度计稳定在舒适区间,党每年群众都不在为”取暖空置费”收取,在街头巷尾不再有”的抱怨时,才能真正实现“人民的温度”不降温,民生的底色更温暖。这不仅是对这个冬天的承诺,更是对每一个平凡日子里民生至上理念的践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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