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39号)第六十八条规定,下列机动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达到12分,未参加学习、考试的,现依法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。

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沙州分所
2022年3月10日
▍来源:酒泉公安交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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